2019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9)

2019年07月22日 来源:来学网

  某市政设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该项目为该省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国家级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于2013年8月5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其中说明,8月10~11日在招标人总工程师办公室领取招标文件,9月6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承包商均领取了招标文件。8月18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做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9月6日这五家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B、C、D、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9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商B于9月20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3.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违反了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所以应采取公开招标。

  3.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1)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其目的是为了排除那些不合格的投标人,进而降低招标人的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

  (2)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两部分。基本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人合法地位和信誉等进行的审查,专业资格审查是对已经具备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履行拟定招标采购项目能力的审查,具体而言,投标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案例中所述情形已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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