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税法》知识点:应税服务的基本界定
2017年04月21日 来源:合肥良学教育【知识点】应税服务的基本界定
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域界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突破基本行为界定的应税行为:
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营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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