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考点】2020年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考试考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论

2020年01月06日 来源:来学网

  第一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论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

  突发性

  公共属性

  危害的严重性

  多元属性

  群体性、综合性、频发性、国际性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一)特别重大(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Ⅱ级)

  1.在一个县(市),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2.腺鼠疫在一个市(地),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2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地),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5例,在一个县(市)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市),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1周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县(市),乙、丙类传染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1周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规定了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 ≥1

  2.霍乱 ≥1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1(含疑似)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

  5.炭疽

  肺炭疽 ≥1

  职业性炭疽病例 ≥1

  皮肤炭疽或肠炭疽 ≥3/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

  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

  6.甲肝/戊肝 ≥5/周

  7.伤寒(副伤寒) ≥5/周或死亡≥2。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0/3天或死亡≥2

  9.麻疹 ≥10/周

  10.风疹 ≥10/周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3天或死亡≥2

  12.登革热 ≥5/周或首次

  13.流行性出血热 ≥5(高发10)/周或死亡≥1

  14.钩端螺旋体病 ≥5/周或死亡≥1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5/周或死亡≥1

  16.疟疾

  ≥5(高发10)/月

  近3年无报告,≥5/月

  恶性疟流行地区 死亡≥2/月

  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疾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

  未控制地区 ≥10/2周,或同一地点≥5

  传播控制地区 ≥5/2周,或同一地点≥3

  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 发现当地感染的患者、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样病例 ≥30/周,或住院≥5,或死亡≥1

  19.流行性腮腺炎 ≥10/周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20/周,或死亡≥1

  21.猩红热 ≥10/周

  22.水痘 ≥10/周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性:≥30,或死亡≥1

  2.学校等集体单位:≥5,或死亡≥1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5,或死亡≥1

  (三)职业中毒

  ≥10,或死亡≥1

  (四)其他中毒

  ≥3

  (五)环境因素事件 ≥3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1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接种 一个预防点一次预防接种发生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服药 一个预防点一次预防服药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信息来源

  各类疾病与公共卫生监测信息系统

  舆情监测

  部门信息交流和国际通报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以监测为基础、以数据库为条件、采取综合评估手段、建立信息交流和发布机制,及时发现事件的严重威胁或苗头,发布预警,快速做出反应,达到预防事件发生或控制事件蔓延的目的。

  制定监测信息的早期预警指标

  早期预警指标的敏感性

  实时预警系统的实现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方法和时限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初次报告(快)、进程报告(新)、结案报告(全)。

  事件基本信息、事件分类信息

  报告内容: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年龄、性别和职业分布、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方法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直接报告

  2.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卡等方式逐级报告

  3.县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2h内→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2h内→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件的性质,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态势。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

  应急处理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

  早期处置 初步确认与报告、做好组织管理、设立专家工作组、做好后勤保障

  医疗救援

  现场调查

  样本采集与检测

  防控措施

  风险评估和风险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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