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会《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2017年07月05日 来源:合肥良学教育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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