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4年度天津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年09月14日 来源:天津卫生人才网市疾控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部分中央驻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天津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范围、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7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职称评价标准》要求执行。
(三)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卫生系列相关文件及评价标准可登陆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www.tjwsrc.com/)“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板块进行查询。
二、评审政策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支援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申报,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人〔2005〕56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五)按照《天津市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中医药学习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六)校医职称申报,应符合执业注册相关要求,可选择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也可选择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进行参评。
(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研究、教师系列或卫生系列职称的人员,转岗申报医学技术、药学专业职称,获得与转入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现岗位满2年,可按现岗位职称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岗申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职称,对于已取得卫生系列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申报同级别医学研究专业职称,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八)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市人社局关于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19号)等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职称申报人员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九)稳步推进服务基层制度,符合《关于我市部分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定期到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通知》(津人专〔2008〕59号)要求的人员,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若评审通过,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人员,应于评审通过之日起3年内补足基层经历。通过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基层服务,规定时间内未补足的须重新按照规定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通过人员落实基层服务要求,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基层服务工作。
(十)职称申报人员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关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年度卫生系列职称申报工作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为优化申报流程,减轻申报人员负担,除不宜上传的材料外,不再向评委会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交由用人单位核实后,将职称证书及评审表一同放入干部人事档案中。
(一)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对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
(二)申报审核。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自10月8日(星期二)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10月25日(星期五)前提交申报信息及申报材料。
(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称改革任务。各单位在职称推荐过程中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博士学位、获奖情况、出国(境)学习经历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注重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持续优化职称服务,做好申报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二)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规字〔2019〕4号)相关要求,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细化推荐评价办法,明确申报时间、材料审核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节点完成职称申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可采取方案备案、材料抽查、现场指导等方式强化管理,确保推荐工作平稳、有序。
(三)精心组织,严把申报程序。各单位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要认真开展廉政教育,防范廉政风险,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材料审查、考核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工作,注重保持推荐条件、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推荐工作程序公开合法、结果公正合理。同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申报人员进行网上填报,严格按照要求整理、上传业绩材料,确保申报正确无误。
(四)严审材料,杜绝学术造假。各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人员岗位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可通过网上检索、专家审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申报人提交的工作量、病案、报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内容真实性审核,杜绝抄袭、学术造假行为,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严肃纪律,确保职称推荐公平公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职称申报推荐的主体责任,强化职称评审申报推荐纪律要求,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监督、全面监督、问题导向和公正高效的工作原则,明确申报人员、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审相关单位监管重点,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认真组织填写《职称申报个人承诺书》《单位推荐情况表》《评委会成员诚信承诺书》等,对通过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确保推荐和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1.单位申报材料要求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申请及有关情况简介表
5.2024年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名单
8.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不含基层卫生专业)
10.开展“健康讲座”、“本专业专题讲座”情况汇总表(基层卫生专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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