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

1921. 背景资料 某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为提高其商品房的品质,对项目内的河道进行黑臭整治,经当地水利厅批准立项,项目投资8000万元,监理合同估算价18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为150万元,堤防等级为2级。该企业作为招标人,委托了一家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该工程的监理招标代理工作。为了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受邀并参加了投标,其中A是具有住建部水利水电工程丙级监理资质的单位,B是具有住建部水利水电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的单位,C是具有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的单位,D是同时具有住建部水利水电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资质的单位,E是同时具有住建部水利水电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的单位。开、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如下情形: 1.C投标单位的监理机构人数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人数,监理费报价为149.5万元。 2.D投标单位未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3.为保持评标意见的统一,招标人组建了7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4人是招标人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其他3人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家。 4.经过评标,招标人进行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并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字一并公布,接受社会公开监督。“中标候选人公示”备注栏中显示,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因曾有过在近两年内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行为的“不诚信行为”,现正处于被限制投标期间,因此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问题: 1.本项目的监理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合规?并请说明理由。 2.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有关要求的,试逐一判断受邀的五家投标人的监理资质与本项目是否符合,并指出不符合的理由。 3.逐个分析情形1和情形2中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4.请指出情形3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情形4是否有不妥之处,如有请说明理由。
1922. 背景资料 某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图纸简单,全部工程项目工期预计1年,施工承包人采用固定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但由于工期较紧,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量较大,承包人无法准确核算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量。业主提供的土方工程量为12万m³,石方工程量为8.2万m³。投标人在审核工程量时发现土方量和石方量均有可能发生变化。正常情况下投标人的报价为:土方单价为12.5元,石方单价为36.2元。 根据工程量规模,投标人拟订了施工方案。假设土方工程施工方案的固定成本为40万元,单位变动成本为6元;石方工程施工方案的固定成本为60万元,单位变动成本为20元。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两种混凝土浇筑备选方案。根据以往资料分析,其成本特征如下:A方案固定成本50万元,单位变动成本360元;B方案固定成本80万元,单位变动成本340元。 问题: 1.在正常的报价情况下,工程量发生怎样的变化会减少投标人的收益?为什么?预计工程量会发生变化,投标人应该采取什么报价技巧?一般应遵守什么原则? 2.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的工程量分别为多少时才不至于亏损?(不考虑税金) 3.如果预测土方工程量将减少20%,石方工程量不变。为了保持投标的竞争力,怎样进行单价的调整?单价调整后能多获得多少收益? 4.写出两种混凝土浇筑方案的总成本表达式,并计算分析各方案使用的范围;如果采用B方案,混凝土的工程量为10万m³时,投标人欲从混凝土工程中获利60万元,则其报价应该为多少?
1923. 背景资料 某引水渠工程长5km,渠道断面为梯形开敞式,用浆砌石衬砌。采用单价合同发包给承包人A。合同条件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00万m³,单价为20元/m³。合同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变化超过20%时,属于变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项目法人采用专家建议并通过专题会议论证,拟采用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承包人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信息后,在未得到监理人指示的情况下对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并对原有工作(如石料采购、运输、工人招聘等)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由于其他原因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最终未予正式采用实施。承包人在分析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基础上,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报告。 事件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但是,由于6-9月四个月为当地雨季,降雨造成了必要的停工、工效降低等,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比原施工进度计划缓慢。为保证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完工,承包人增加了挖掘、运输设备和衬砌工人。由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报告。 事件3:渠线某段长500m为深槽明挖段。实际施工中发现,地下水位比招标资料提供的地下水位高3.10m(属于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准),需要采取降水措施才能正常施工。 据此,承包人提出了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同时,承包人提出了费用补偿要求,但未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拒绝补偿的理由是:地下水位变化属于正常现象,属于承包人风险。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了暂停施工的做法。 事件4:在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30万m³,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按照调整单价23元/m³结算。工程量的变化未发生39.6款规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问题: 1.承包人是否可以就事件1和事件2项发包人提出索赔? 2.事件3中,承包人是否有权得到费用补偿?承包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事件4中,承包人是否有权延长工期?承包人有权得到土方开挖多少价款?
1924. 背景资料 中部某市为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拟对当前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工程任务以堤防加固为主,兼顾河道整治。 该工程位于汉江某二级支流上,目前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其建筑工程包括堤防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已知: (1)堤防工程4204.64万元,河道整治工程1055.89万元,导流工程150万元,施工交通工程132万元,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100万元,交通工程中对外公路工程86万元、运行管理维护道路工程120万元,供电设施工程89万元,施工供电工程54万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92万元,其他施工临时工程30.38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11.85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58.31万元,独立费用764.73万元,基本预备费为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5%,价差预备费不计。 (2)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百分率计算: 1)枢纽工程: 投资≦50000万元时,取1.0%~1.5%; 50000万元<投资≦100000万元时,取0.8%~1.0%;投资>100000万元时,取0.5%~0.8%。 2)引水工程:0.4%~0.6%。 3)河道工程:取0.4%。 (3)室外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15%~20%计算,本工程取下限。 (4)其他建筑工程投资按照主体建筑工程的3%计算。 (5)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890.96万元,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145.84万元,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167.02万元。 问题: 1.计算房屋建筑工程投资。 2.计算建筑工程投资。 3.计算工程部分静态投资。 4.计算静态总投资。 以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1927. 背景资料 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2016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150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2018年11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 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A、B、C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A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 A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A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B、C、D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B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随后,A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2019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 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 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