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1.与其他法定能力的鉴定不同,性自卫能力的被鉴定人是犯罪受害人。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精神症状使患者对其行为缺乏自由意志,即患者在症状支配下,往往对其行为的对错、危害后果等缺乏实质性的判断认识能力,其犯罪要件不完整。因此,各国都从立法上对患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免除刑事责任,代之以强制性的精神医学治疗。
3.受审能力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权利,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以及合理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能力。与责任能力反映被鉴定人作案当时的精神状态不同,受审能力涉及批捕以后直至判决以前这段时期的精神状态,因而是实时观察和评估到的。
4.服刑能力指罪犯或服刑人员接受处罚和矫正改造的生理或心理能力。具有服刑能力即表示其能够承受刑罚的处罚,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因精神障碍而致使罪犯或服刑人员不能理解刑罚的性质和意义,则惩罚对其就不产生积极效果,也就无法达到矫正行为、预防犯罪的目的,反而可能因拘禁环境不能提供充分的医疗干预,导致病情恶化,产生消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