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包一运输大巷,巷道长2000m,围岩中等稳定,普氏系数4~6,半圆拱形断面,采用锚喷支护,其中锚杆长度2.0m,每断面布置锚杆11根,施工技术措施要求巷道施工采用光面爆破。
巷道施工2个月后,监理工程师查看了一次施工工序验收记录,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巷道设计掘进断面宽3.8m,而实测的巷道掘进两帮对应测点间的全宽为3.75~4.1m,不符合裸体巷道掘进规格尺寸的允许偏差要求。
(2)有3根锚杆的外露长度超过50mm,锚杆托盘没有紧贴岩面。两项工作均不满足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检查要求。该3根锚杆的拧紧扭矩分别被记录为100KN、110KN、120KN,存在问题。
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逐项纠正错误的做法。
施工单位在后续施工过程中正常完成了各项工作。该巷道验收后,移交时出现先期施工的巷道出现有较大变形,顶板下沉和底板隆起,监理工程师以原来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无偿进行修复,施工单位要求对该工程修复工作进行费用补偿,双方产生纠纷。
问题:
1、监理工程师关于巷道规格检查的结论存在什么问题?施工单位的做法有何错误?分别说明理由,并给出正确的做法。
2、具体分析监理工程师对锚杆和托盘安装工作的质量检验结论是否正确?说明理由。为避免锚杆外露长度超标,锚杆施工中注意哪些问题?
3、锚杆的拧紧扭矩记录存在什么问题?说明正确的做法。
4、施工后巷道变形修复工作的费用从何处列支?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监理工程师不应二个月后才看一次施工工序的质量验收记录,也不应以巷道两帮对应测点间的全宽作为巷道规格检查验收的数据;施工单位工序验收检查全宽,应采用挂中心线,测量中心线至二帮的距离来测量巷道规格。
巷道中间验收一般应每月进行一次,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检查的频次不够,另应该在检查施工单位的工序验收记录的基础上,对不合格的点进行实地抽查,然后才能核定质量等级。而不应只依据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就判定不符合要求。同时巷道宽度是以中心至任何一帮的距离来测量的,即测量中心线左、右到帮的距离,来作为巷道宽度检查数据。
2、有3根锚杆外露超50mm就认定符合验收合格要求,是不正确的。因为锚杆外露是一般项目,有70%以上合格其他不影响安全使用即该检查项目为合格。所以不能说有3根锚杆外露长度超过50mm即认为此项不合格。锚杆托盘安装为主控项目,合格率在75%以上,其他不影响安全使用该检查项目为合格。为避免锚杆外露过长,打锚杆眼时,应比锚杆锚固深度加深0~50mm。
3、锚杆拧紧扭矩应为力矩单位N•m,而不应以KN作为单位。应将扭力转化成扭力矩,即用扭力乘以力臂,得出扭力矩。
4、施工巷道维修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即应给施工企业补偿。因为顶板下沉和底板隆起说明围岩遇水后易膨胀,是由岩性所决定的。原因不是施工单位。
因巷道已施工完成,此项费用应为不可预见的索赔,应从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