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1.(1)事件A的索赔成立。
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业主拆迁未能按时完成,因此索赔成立。
(2)事件B的索赔不成立。
承包人选择适当的施工方法并确保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是承包人的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事件C的索赔成立。
由于规划原因导致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和业主责任。
2.事件A应批准延长的工期为10天,因为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为10天,事件C应批准延长的工期为90天,事件B为承包人的责任,不予批准延长工期。
3.(1)事件A设备闲置所产生的费用为固定费用,未发生燃料、动力费等运行费用,按计日工单价计算不妥,按合同规定索赔只计费用不计利润,因此对于承包人的利润要求不予支持。
设备闲置费用:60×1000+75×800=120000(元)。
人员窝工工资:600×40=24000(元)。
合计:120000+24000=144000(元)。
(2)事件C计算索赔时钢材应计算回收价值,报废工程已按工程实体进行了计量,索赔时不予计算,结算时按实际完成数量和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并在结算书中填写“报废工程一览表”。
承包人应获得的补偿费用:800×400+4000×80+400×(6000-1000)+200000=28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