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担一矿井采区巷道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为15个月,施工单位根据该矿井采区巷道的关系,编制了采区巷道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10-1),安排了4支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各施工队伍的施工内容分别为:甲队A、C、J;乙队:B、G、K;丙队D、H;丁队:E。
(来学网)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时发现其施工队伍安排不合理,建议只安排3支施工队伍,将丁队的施工任务交由丙队去完成,施工单位通过研究,采纳了监理的意见。
在施工进行到12个月末检查发现,甲队施工进度超前,C工程已完成,且丁工程已施工1个月;乙队在C工程施工中,因遇含水地层发生突出水事故,导致施工进度拖延,检查时工程刚完成,K工程尚未开始;丙队施工进度正常。
问题:
1.施工单位编制的原施工进度网络计划计算工期是多少?为确保工期施工中应重点控制哪些工程?
2.针对监理单位的建议,施工单位应如何调整丙队的施工任务安排?
3.针对G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突出水事故,说明施工单位可获得索赔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4.乙队施工进度发生拖延后,如果施工进度不变,考虑K工程可安排对头掘进,则应当如何安排方能确保建设单位的施工工期要求?
正确答案:
1.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和计算工期有多种办法可以找到和计算,最常用和快捷的方法是标号法,该方法既可找出关键线路,也可得到计算工期。其标号过程见图10-7。

由此可得到,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为A、C、J工程(或①→②→⑤→⑦),计算工期为终点节点的标号值,为15个月。由于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施工工期决定着工程的工期,为确保工期施工中应重点控制关键工作,即A、C、J工程。
2.根据施工单位的安排,甲队施工A、C、J,工期为15个月;乙队施工B、G、K,工期为14个月;丙队施工D、H,工期9个月;丁队施工E,工期3个月。根据要求工期,甲队没有富余时间,乙队的富余时间只有1个月,丙队有富余时间3个月,因此可以安排丙队施工E,这样可将原来丁队的施工任务交给丙队来完成。需要注意的是,由于H工程是在D和E都完成后才能开始,这样,丙队的工作安排应该是在A工程施工完成后立即开始,先施工D工程,再施工E工程,最后施工H,方能符合要求,其他方案工期都无法满足。因此,监理单位建议只安排3个施工队伍,施工单位可将丁队的施工任务交由丙队去完成,故丙队施工任务是D、E、H。施工顺序为D-E-H。
3.针对G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突出水事故,如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中已明确,则施工单位不能索赔费用和工期。如在建设单位提供了地质资料中没有明确,则可索赔。可索赔内容包括工期和费用。
理由是此突出水事故不是施工单位原因,所以给施工单位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是可以索赔的。
4.乙队在12月末完成G工作,施工进度拖延2个月,乙队独立完成K工作(4个月),需工期16个月,比要求的工期增加1个月。因甲队可提前一个月完成任务,且K工程可对头掘进。甲队用1个月时间施工K工程。这样乙队用3个月完成K工程。总工期15个月不变。可满足建设单位的施工工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