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承建一城市道路工程,道路全长3000m,穿过部分农田和水塘,需要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减少)幅度在15%以内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幅大于15%时,超过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0.9倍计算:工程量减幅大于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1.1倍计算。
事件一:路基施工期间,有块办理过征地手续的农田因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为此延误工期20天,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二:工程竣工结算时,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工程量变化情况如表1-1所示。
(来学网)
[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分别计算事件二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的费用。
正确答案:
(1)成立。
理由:征地手续及补偿是业主方的责任。为此延误工期20天应该顺延20天,造成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两项费用:
1)借土回填:超出清单部分为30000-25000=5000m^3,5000/25000=20%大于合同约定的15%,超出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0.9倍计算。
借土回填的费用:25000×(1+15% )×21+[30000-25000×(1+15% )]×21×0.9=627375元。
2)抛石挤淤:16000-12800=3200m^3,比例为3200/160000=20%大于合同约定的15%,减少后剩余部分按综合单价的1.1倍计算
抛石挤淤费用为:12800×76×1.1=1070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