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业税收优惠),2024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35万元。
(2)购进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及软件技术服务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额3.9万元。
(3)员工国内出差,报销时提供标有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2万元、燃油附加费0.18万元,民航发展基金0.12万元,出差同时进行软件产品销售及软件技术服务,两者进项税额无法划分。
(4)转让2011年度购入的一栋写字楼,取得含税收入8700万元,该企业无法提供写字楼发票,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为2200万元。该企业转让写字楼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业务(1)销项税额为()万元。
    A.
    (来学网)15.60
    B.
    (来学网)17.70
    C.
    (来学网)35.90
    D.
    (来学网)38.35
  2. 该公司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A.
    (来学网)3.90
    B.
    (来学网)4.07
    C.
    (来学网)4.08
    D.
    (来学网)4.09
  3. 业务(4)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
    (来学网)189.32
    B.
    (来学网)304.29
    C.
    (来学网)309.52
    D.
    (来学网)414.29
  4. 该企业2024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A.
    (来学网)318.94
    B.
    (来学网)341.34
    C.
    (来学网)423.71
    D.
    (来学网)446.11
正确答案:
(1)C
(2)C
(3)C
(4)A
答案解析:
(1)本小问考查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选项C当选,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信息技术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60×13%+35×6%=35.90(万元)选项A不当选,误将提供软件技术服务作为免税收入,并且将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选项B不当选,误将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和提供软件技术服务都适用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选项D不当选,误将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和提供软件技术服务都适用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2)本小问考查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选项C当选,购进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及软件技术服务的材料当期可以抵扣3.9万元;购进本单位注明身份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18)÷(1+9%)×9%=0.18(万元),票价中不包含民航发展基金。当月该公司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9+0.18=4.08(万元)选项A不当选,误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判断为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选项B不当选,在计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没有加上燃油附加费。选项D不当选,在计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误将民航发展基金也包含在内。(3)本小问考查不动产转让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选项C当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2016年4月30日前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业务(4)应缴纳增值税=(8 700-2 200)÷(1+5%)×5%=309.52(万元)选项A不当选,误用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项B不当选,未将契税计税金额进行价税分离。选项D不当选,误用全额计算应纳税额。(4)本小问考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计算。选项A当选,具体计算过程如下: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本题需按照销售软件产品和提供软件服务的销售收入的比例来分摊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4.08×260÷(260+35)=3.6(万元)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260×13%-3.6=30.2(万元)实际税负=30.2÷260×100%=11.62%,大于3%,销售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的税额=260×3%= 7.8(万元)②属于软件技术服务的进项税额占比,可抵扣进项税额=4.08×35÷(260+35)=0.48(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应纳税额=35×6%-0.48=1.62(万元)。③业务(4)应纳税额=309.52(万元)。综上,该企业2024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7.8+1.62+309.52=318.94(万元)。选项B不当选,没有考虑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选项C不当选,第三问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算错误,计算为414.29万元。选项D不当选,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并且第三问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算错误,计算为414.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