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责任:
(1)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2)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
(3)对从业人员所从事岗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备查。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义务:
(1)接受安全培训。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4)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和培训学时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其他从业人员,根据工作性质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6)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入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要求: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安全培训计划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