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接到报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朱某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建议暂不上报,李某同意。因延误救援,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李某、朱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来学网)李某、朱某无事故报告义务,不构成犯罪
  • B.
    (来学网)李某、朱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 C.
    (来学网)朱某涉嫌构成瞒报事故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 D.
    (来学网)李某、朱某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