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下列情形中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有()。
  • A.
    (来学网)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的
  • B.
    (来学网)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 C.
    (来学网)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D.
    (来学网)监控与通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E.
    (来学网)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
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②瓦斯超限作业的;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④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⑥超层、越界开采的;⑦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⑩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⑪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⑫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⑬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⑭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⑮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⑯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⑰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