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地下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20×10⁴t/a,职工人数为1100人,其通风方法为抽出式,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8.2m³/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5m³/min,且经过检测鉴定,各个掘进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3m³/min,各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5m³/min。
2020年1月25日该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该起事故是由2100石门掘进工作面揭露5号煤层时引发,突出的煤岩及瓦斯造成该班组7人死亡,附近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235万元。该班组中的关某由于在上班途中,受到闯红灯的汽车撞击而受伤,未赶上当天的掘进作业,关某以此为由向该矿申请工伤,但矿方以其未上班为由予以拒绝。
该起事故发生后,该矿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在相应的石门揭煤工作面中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取得了一系列效果,之后该矿技术人员向矿领导提出应当建立煤与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议,以从根源上解决瓦斯问题。但矿方考虑到成本等问题后,未予以同意。之后,相关安全检查部门也加大了对该矿的检查力度,要求该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该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积极整改,此后该矿未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判断关某受到的伤害是否为工伤,并说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判定该矿井的瓦斯等级并说明判定依据。
3.简述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可采取的局部防突措施。
4.判定该矿井是否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说明哪些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正确答案:
1.(1)关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1)该矿的瓦斯等级为突出矿井。
(2)判定依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①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②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③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
该矿井于2021年1月发生过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故其瓦斯等级为突出矿井。
3.局部防突揩施:
(1)预抽煤层瓦斯。
(2)排放钻孔。
(3)金属骨架。
(4)煤体固化。
(5)水力冲孔。
4.(1)该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2)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矿井条件如下: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³/min;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³/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