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不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当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本题虽然技术复杂,自然环境恶劣,但是有多家大型总承包公司可以参与,不满足邀请招标条件。
2.(1)事件2中,投标人甲提出的异议合理。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本题为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远远小于15日。
(2)招标人答复: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招标人处理异议: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顺延至少10天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1)事件3中,投标人乙做法妥当: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事件3中,投标人丙做法不妥当;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3)事件3中,招标人应退还投标人乙、投标人丙的投标保证金;
(4)事件3中,投标人乙、投标人丙的投标文件无效。
4.关键线路:A-C-E-F。
正常工期63天。
总费用=4+4.8+8.6+38.1+26.6+18.2+26.7=127(万元)
目标为=63-60=3(天)
第一次赶工:A赶工1天,增加费用=0.5-0.3=0.2(万元)
第二次赶工:C赶工2天,增加费用=(1.2-0.3)×2=1.8(万元)
压缩后的总费用为127+0.2+1.8=129(万元)
5.C再压缩1天。
理由:因为其余关键工作压缩增加费用超过1.3万(工期奖罚款+间接费率),不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