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 110 天。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 天,奖励(或罚款)3000 元(含税金)。
(2)当每项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清单工程量的 15%时,调整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 0.9
(或 1.1)。
(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 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 50 元/工日计算。
(4)规费按人材机费用、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 4%计取,增值税率为 10%。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如图 4.1 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来学网)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 B 和工作 I 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 1000 元/台班。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 1:工作 C 施工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工作 C 持续时间延长 10 天,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 50 个工日。
事件 2:工作 I 施工开始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拟定了工作 I 缩短 2 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工作 I 时间压缩 2 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 3500 元。
事件 3:工作 H 施工中,因劳动力供应不足,使该工作拖延 5 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所致,经双方确认该时间段内异常炎热天气达到合同约定不可抗力范围。
事件 4:招标文件中工作 G 的清单工程量为 1750m3(综合单价为 300 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22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工作 G 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 1~3 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 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 60 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相应的处理。
问题: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 1~事件 4 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2.事件 1~事件 4 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 1~事件 4 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
(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正确答案:
问题 1:
事件 1 承包方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理由: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工作 C 持续时间延长,属于发包方的责任,承包方损失应由业主承担,工作 C 持续时间延长 10 天,其总时差为 7 天,超过了工作 C 的总时差。
事件 2 承包方不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理由:承包采取技术组织措施赶工期是为了获得工期奖励。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
事件 3 承包方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理由:天气过于炎热属于不可抗力,人员窝工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H 工作的总时差为 23 天,延误 5 天未超过其总时差。
事件 4 承包方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理由:清单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赶工以保证不因工程量增加而影响项目总工期,承包方由此发生的赶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发包方承担。
问题 2:
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 3 天。
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为 111 天。
问题 3:
事件 1:
人工窝工补偿:50×50=2500 元
工作 I 机械闲置补偿:1000×50%×10=5000 元
合计:(2500+5000)×(1+4%)×(1+10%)=8580 元
事件 4:
工作 G 平均每天完成:1750÷35=50m3
G 工作增加工作量:(2200-1750)÷50=9 天
增加工程款:[1750×15%×300+(2200-1750×1.15)×300×0.9] ×(1+4%)×(1+10%)=148005 元
由于发生事件 1、2,G 工作需赶工完成 8 天工作量
发生赶工费:8×50×60×(1+4%)×(1+10%)=27456 元
承包方可获得的奖励工期为:110+3-111=2 天
奖励费用:3000×2=6000 元
所以,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为:8580+148005+27456+6000=19004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