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矿为露天开采铁矿,该矿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共有员工198人。该矿2008年转为井下开采,矿井采用明竖井、盲竖井和斜井联合开拓,明竖井井口标高为+118.3m,井底标高为-135m。2012年11月开始从-135m中段掘盲竖井,井底标高为-385m。从-135至-385m已开采6个中段,现作业采区在-345m中段,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井下采用接力式排水。
该矿矿体赋存地段岩溶发育,地下水静储量较丰富,-193m中段以上曾经有多个小矿开采,形成了大量的采空区。矿井导水层与岩溶裂隙水、老窑水及地表水有密切的水力联系,对下部矿体开采构成威胁。
2012年,甲矿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了自查自改,制定了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未建立探放水队伍。同年9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水文地质复杂,治水工程完工后必须验收"等9条内容的整改指令书,并要求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规定设置防治水专用安全设施。初期该公司拟采用矿区截流帷幕进行防治,但由于水文地质条件达不到要求,故该方案被弃用。
最终治水方案被搁置,该矿继续私自进行生产。最终地下采掘活动致使采空区顶板应力平衡遭到破坏,引发采空区顶板的岩层移动。在冒落、导水裂隙、地层压力、静水压力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造成矿体顶板垮落,使第四系的水、泥砂涌入矿井。该矿发生了透水事故。经该公司现场核实,11人被困井下。因矿区水文地质复杂,补水量大,排水抢险工作十分困难。井下被困人员无人生还。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案例中属于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有哪些。
2.矿山地下水灾害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几种形式。
3.水灾安全防治技术的一般要求内容是什么。
4.简述矿区节流帷幕方法防治水的适用条件。
5.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防治水专用安全设施有哪些。
正确答案:
1.属于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设置防治
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②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m,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m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③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④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⑤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3)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4)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保存由《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10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②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③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④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⑤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②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③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6)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7)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②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③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
④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8)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②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③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②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11)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②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12)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13)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②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③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14)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15)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①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②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
(16)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
②未按设计回采矿柱;
③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17)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②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③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②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③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④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⑤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⑥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min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21)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22)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②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③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④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⑤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23)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②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
③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④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24)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5)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26)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27)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②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28)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②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29)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30)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的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31)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2)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地下矿山水灾主要表现形式:
(1)矿井突水
(2)地面塌陷
(3)破坏水资源
(4)井下泥石流
(5)片帮、崩落
3.水灾安全防治技术一般要求
(1)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之前,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对矿区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
(2)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避”综合治理措施。
(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置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
(4)应先采取物探、钻探、水文试验等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之后,才开始采矿活动,否则严禁进行采矿活动。
(5)发现有透(突)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透水事故。
4.当矿区具有以下水文地质条件时,应采用矿区帷幕截流防治水方案:
(1)在采矿错动带以外有相对狭窄且集中的地下水进水通道。
(2)有可靠的隔水边界(两端)。
(3)有可靠的隔水底板。
(4)包围式帷幕有可靠隔水底板即可。
5.防治水专用安全设施
(1)中段(分段)或采区的防水门。
(2)地下水头(水位)、水质、中段涌水量监测设施。
(3)探水孔、放水孔及探放水巷道,探、放水孔的孔口管和控制闸阀,探、放水设备。
(4)降雨量观测站。
(5)在有突水可能性的工作面设置的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