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西部的某市利用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投资,投资建设某河道整治项目,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工程总投资为7600万元,工程费用为5000万元,勘察、设计单位已经确定,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己上报给行业主管部门等待批复,为争取早日开工,招标人自行委托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由其全权代理负责施工招标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12月18日(周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水利部2009版)基础上进行编制,电子版同步供公众下载],其主要内容有: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是201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3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2018年12月27日上午9:30,递交地点是该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楼202会议室,资格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但当有超过7家(不含7家)资格预审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时,招标人为减少施工开标后评标的工作量,将通过集体决策机制,自行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7家资格预审申请人,作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进入后续的投标,并会将该7家潜在投标人名单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接下来发生的招投标流程如下:资格预审文件的公开发售期间,共有A、B、C、D、E、…、S共19家施工单位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在接收了19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招标人直接确定了5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共有15家通过了资格审查。于是,招标人在该15家中自行确定了A、B、C、D、E、F、G共7家资格预审申请人作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并由招标代理机构仅向该7家潜在投标人发售了招标文件,也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体上公布了该7家潜在投标人名单。
上述7家潜在投标人在之后的投标阶段,按规定均提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期之前2分钟,又以书面通知了招标人并撤回了其投标文件。招标人据此,对投标人A的投标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处理。
后经评标,招标人最终确定C为中标人,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问题】
1.从合同订立过程和产生的效力来看,要约邀请、邀约和承诺的在本案例中具体是指哪些?要约邀请是否具有约束力的?
2.从本案例具体操作来看,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分别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
问题1:
从合同订立过程和产生的效力来看,要约邀请是指资格预审公告,要约是指投标文件,承诺指是中标通知书。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问题2: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原因分述如下:
(1)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上报期间,就进行施工招标是不妥的,应该等到完成获批后再进行。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2)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离发售结束不足5日,不妥,应该延续到满足5日为止。
(3)资格预审公告中要求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是不妥的,属于“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4)“减少施工投标后评标的工作量,招标人将通过集体决策机制,选取其中7家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入后续的正式投标”不妥,招标人的行为是一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
(5)“招标人将通过集体决策机制,自行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7家资格预审申请人,作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进入后续的投标,并会将该7家潜在投标人名单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这句话表述不妥,因为按《招标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招标人直接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5人”不妥,产生方式和人数均有问题。首先,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根据水利部14号令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对于本河道整治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也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委员,且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数至少为7人,而不是只有5人。
(7)由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而不给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是不妥的。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