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13时,A运输企业根据B托运人的委托,指派驾驶人甲驾驶罐式车辆去C生产企业装货。C生产企业装卸工在未核实罐体适装介质的情况下,将过氧化二叔丁基装入该涉事罐式车辆中,共计10.08t。车辆行经至某国道交叉口处时,罐体突然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00万元。
调查发现:涉事A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第3、6、8、9类)和普通货物运输”;涉事半挂车公告信息显示:罐体有效容积为45.0m³;运输的介质为:十五烷(密度为769kg/m³),辛烷(密度为700kg/m³),类项号为3类。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辛烷、十五烷)。驾驶人准驾车型A2,具有有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罐体实际承载货物过氧化二叔丁基(UN3107)为5.2项有机过氧化物。相关运输信息如下表:
(来学网)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本案例,该运输是否属于超许可经营范围?过氧化二叔丁基的正式运输名称是什么?
2.结合本案例,过氧化二叔丁基是否适用例外数量或有限数量道路运输?为什么?
3.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案例,简答一般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应查验哪些事项(至少列出4个)?
4.本案例中过氧化二叔丁基是否可以使用罐式车辆或者可移动罐柜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