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备考】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刑法》精选试题(13)
2020年05月23日 来源:来学网【摘要】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你准好了吗?别担心!来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练习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备考,成功取证!更多精选试题练习>>来学网司法考试考试频道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点讲解】
表5 共同犯罪的成立
概念 |
内容 |
难点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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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1.二人:13周岁和16周岁亦可——共同犯罪是一个违法形态。有共同犯行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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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犯罪共同说(通说) |
有部分共同故意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
1.无共同犯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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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分类 |
任意的共同犯罪 |
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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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共同犯罪 |
聚合犯:目标一致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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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犯:目标相对 |
罪名、法定刑都相同、均成立犯罪: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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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法定刑都不同、均成立犯罪:行贿罪和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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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处罚一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单独犯罪) |
【知识点运用】
【例题·单选题】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2-9)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选项A说法正确。甲没有达到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抢夺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此,甲不构成抢夺罪。选项B、C说法正确。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含义,所以,共同犯罪也可能仅指具备犯罪构成的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根据这一理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者与他人也可以成立共犯。在这种场合下,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能认定乙是间接正犯。选项D说法错误。本案中的抢夺已经既遂,不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
【提示】此时,二人即构成客观(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将甲认定为主犯,但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乙按照从犯处理,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这样是否更体现了公平正义呢?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2012-2-55)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又包括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和某些对向犯。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选项A错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称为对向“犯”似乎不合适,但这种犯罪以存在购买方的行为为要件,故刑法理论仍然称之为对向犯,但不是共同犯罪。
选项B正确。乙与赵某均构成重婚罪,属于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对向犯。
选项C正确。丙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的对向犯。
选项D正确。真题的观点认为,组织卖淫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共同犯罪,只是因刑法有特殊规定,最后定的罪名不同而已。
【提示】参见前述讲解。
【例题】甲预谋杀害乙,为了万无一失,他以为盗窃望风为名邀请不知情的丙为其望风。甲在楼上杀害了乙以后,又顺手从乙家盗窃了5万元现金。他下楼后告诉丙仅盗窃到2000元现金,然后分给丙1000元。对甲、丙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甲、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丙在盗窃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丙盗窃的数额都是5万元。
【提示】部分犯罪共同说。
【例题】某人给局长送礼。局长不肯收,局长的妻子自作主张背着丈夫收下。妻子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吗?
『正确答案』妻子不能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因为受贿罪要求有特殊身份,而局长的妻子不具有这种特殊身份,所以是不能构成受贿罪的。
表6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正犯与间接正犯 |
正犯:对犯罪起支配作用的人。通常是实行犯。 |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 |
教唆犯 |
使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意的人 |
被教唆者具有在未来犯罪的犯意,教唆者使其立即产生犯意的,也是教唆犯 |
帮助犯 |
对于已有犯意的人,帮助其实现犯罪的人 |
对别人是否已有犯意产生认识错误的,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解决 |
共犯的刑事责任 |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
对于盗窃、受贿等,是按全部犯罪数额(不是分赃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
承继的共犯的刑事责任 |
对自己加入以前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
对事实认定存疑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 |
共犯的分类 |
按照作用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
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无论首要分子是否知道)。 |
教唆犯的定罪与处罚 |
司考通说:处罚教唆犯和帮助犯(狭义共犯)的前提至少是正犯者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 |
共犯从属性说中的共犯是指狭义共犯,这种共犯从属于正犯 |
未遂的教唆与教唆未遂 |
未遂的教唆不能产生现实的危险,所以不构成犯罪 |
将枪里的子弹卸下后让别人拿去杀人 |
教唆未遂:(1)被教唆者根本没有接受教唆;(2)被教唆者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去实施犯罪;(3)被教唆者在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时未能既遂;(4)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与被教唆的犯罪完全不同 |
只有第三种教唆才应当被处罚 |
【知识点运用】
【例题】甲、乙同时各自举枪杀丙,在下列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1)甲、乙无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无法查明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
『正确答案』根据对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甲、乙无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能查明是甲的枪或者乙的枪射出的子弹(第一种情况是能够查明是甲的枪射出的子弹;第二种情况是能够查明是乙的枪射出的子弹)
『正确答案』如果是甲的枪打死人的,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是乙的枪打死人的,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甲、乙有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无法查明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
『正确答案』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甲、乙有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能查明是甲的枪或者乙的枪射出的子弹
『正确答案』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例题】甲为抢劫而打昏乙,正拟搜身时,甲友丙路经现场。得知真相的丙与甲共同搜身,获得200元离去。后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如何认定二人的行为?
【提示】丙加入进来时,抢劫行为实行完毕了吗?
『正确答案』丙加入进来时,抢劫行为没有实行完毕,丙只构成抢劫罪,无需对乙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例题】甲明知乙将要驾驶机动车,却暗中在乙的饮料中添加酒精,导致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
【提示】本案有无间接正犯?
『正确答案』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甲是间接正犯,甲应当对醉驾承担刑事责任,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甲教唆乙拦路抢劫。乙拦住丙进行抢劫时,反而被丙制服。是否要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提示】这是未遂的教唆还是教唆未遂?
『正确答案』这属于教唆未遂,乙已经实行了抢劫行为,因此应当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例题】甲乙想去丙家借钱。乙说:“如果她不给钱,我们可以抢劫”。甲说:“别瞎整”。请问:能否追究乙教唆抢劫的刑事责任?
【提示】共犯独立于正犯吗?
『正确答案』本题中乙是共犯,甲是正犯,共犯是不独立于正犯的,是具有从属性的,所以正犯甲不接受共犯乙的教唆,就无需追究共犯乙的刑事责任。
表7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概念 |
内容 |
难点突破 |
共犯与身份 |
身份犯(定罪身份)仅要求实行犯具有特殊身份,教唆者、帮助者不要求具备特殊身份 |
间接正犯要求具备特殊身份 |
共犯与认识错误 |
实行>教唆>帮助 |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则在轻行为的范围里重合 |
共犯与犯罪形态 |
参见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
成立共犯脱离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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