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本题反映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情况。债务人住所变更,无法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进行赔偿,故无法行使。债务人已经破产中止执行程序了,先诉抗辩权没有实现的基础了。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自然无法实现。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从而对鼓励担保、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