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脏病
(1)以下情况应视为拔牙的禁忌证:①有近期(6个月内)心肌梗死病史者;②近期心绞痛频繁发作;③心功能Ⅲ~Ⅳ级或有端坐呼吸、发绀、颈静脉怒张、下肢水肿等症状;④心脏病合并高血压,血压≥180/100mmHg;⑤有Ⅲ度或Ⅱ度Ⅱ型房室传导阻滞、双束支阻滞、阿斯综合征史者。
(2)心脏病患者如目前情况可以拔牙,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冠心病患者术前应口服硝酸异山梨酯(消心痛),或含硝酸甘油等扩张冠状动脉的药物;②风湿性心脏病患者术前术后应用抗生素;③高血压性心脏病术前应镇静,术中应保证无痛;④肺源性心脏病患者术前术后应用抗生素,术中必要时吸氧;⑤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术前术后应用抗生素;⑥心肌炎患者拔牙时应注意预防心源性意外。
2.高血压 高血压无其他合并症者,一般可以拔牙。如血压高于24/13.3kPa (180/100 mmHg)时应先进行治疗。拔牙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术前给予适量的镇静剂等,手术时应保证无痛,局麻药以使用利多卡因为宜。
3.造血系统疾病
(1)贫血:血红蛋白在80g/L (8g/dl)以上,且血细胞比容在30%以上,一般可以拔牙。
(2)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中性粒细胞在(2~2.5) ×10
/L,或白细胞总数在4×10
/L以上,患者可耐受拔牙及手术。
(3)白血病:急性白血病为拔牙禁忌证。慢性白血病经治疗而处于稳定者,如必须拔牙,应与专科医师合作,并预防感染及出血。
(4)恶性淋巴瘤:一般不拔牙,如必须拔牙应与有关专家配合,在治疗有效,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
(5)出血性疾病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急性型不可拔牙。慢性型拔牙最好在血小板计数高于100×10
/L(10万/μl)时进行。
2)血友病:一般不拔牙,必须拔牙时应补充相应的凝血因子。
4.糖尿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是拔牙的禁忌证,病情稳定后可拔牙,如需拔牙,血糖在8.8mmol/L(160mg/dl)以下,又无酸中毒症状时进行。由于患者抵抗力低下,应在术前、术后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5.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应在治疗后,基础代谢率控制在+20%以下,静息脉搏在100次/分以下进行。局麻药中勿加肾上腺素,术中减少对患者的精神刺激,预防术后感染。
6.肾疾病各类急性肾病均应暂缓拔牙。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处于代偿期,即内生肌酐清除率> 50%,血肌酐<133 μmol/L(1.5mg/dl),临床无症状,可拔牙。但应注意预防感染,因其可使肾功能恶化。
7.肝炎急性肝炎期间应暂缓拔牙。慢性肝炎肝功能有明显损害者,会导致术后出血。肝炎患者需拔牙时,术前应作凝血酶原时间检查,术中还应加用局部止血药物。对肝炎患者,特别是乙型肝炎患者术中应注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8.妊娠对于引起极大痛苦、必须拔除的牙,在健康正常者的妊娠期间皆可进行,但对选择性手术,则应在妊娠的第4、5、6月期间进行较为安全。
9.月经期有可能发生代偿性出血,一般应暂缓拔牙。
10.急性炎症期应根据炎症的性质、炎症发展阶段、细菌毒性、手术难易程度、全身健康情况等决定。
11.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患者,肿瘤区牙齿的拔除可使肿瘤扩散,应与肿瘤一同做根治性手术。放射治疗前,位于照射部位的患牙,应在放射治疗前7~10d拔除或完成治疗;放射治疗后3~5年内不应拔牙,否则可引起放射性骨坏死。
12.长期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应暂缓拔牙,拔牙前应与专科医师合作。
13.神经精神疾患 主要为合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