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李琦于去年10月份看到某文印厂的招聘启事:本厂招用劳动合同制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为5.0以上。李琦患有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李琦找人开具了视力为5.0的虚假证明。文印厂根据证明与李琦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李琦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质量和效率与同期进厂工人的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李琦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李琦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聘启事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15年3月1日,文印厂通知李琦解除劳动合同,限4月10日前离开工厂。李琦认为,文印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您认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如何裁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