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水利枢纽左岸导流洞工程,计划某年6月1日开工,次年7月31日完工达到导流条件(工期:426日历天)。承包人为此配置施工资源,达到开工条件,但由于发包人原因开工时间不得不推迟10d;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进展缓慢,截至次年元月10日按计划工期拖延工期30d;发包人出于整体考虑,希望导流工程于次年5月15日达到导流条件,并要求承包人对此修改施工方案以满足时间上的要求,赶工时间从元月10日开始;承包人根据监理下达的赶工令,调整施工方案,具体为:增加一个施工支洞以增加两个工作面,并得到监理批准。赶工时间从元月10日开始到5月15日结束,总计赶工时长115d,并提出相关费用的索赔,具体赶工费用补偿要求见表。
(来学网)
【问题】
1.在发包人提出赶工之前,承包人可以提出哪些索赔要求?
2.根据背景资料,对承包人提出的赶工费用补偿要求逐一进行分析。
3.对于合理的补偿要求,怎样进行审核?
正确答案: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工程开工时间推迟10d,承包人已为开工准备配置了施工资源,因此承包人有权得到工期和相应费用的索赔,工期索赔10d。费用应包含施工人员的窝工费、机械设备的闲置费和合理的利润。
2.(1)后续工程施工降效费(后续工程造价25643200元,降效15%)。该项费用不合理,一般来说,施工降效是施工资源不合理配置造成的,承包人提出的赶工施工方案仅仅是“增加一个施工支洞以增加两个工作面”,每个工作面上的施工资源配置并没有变化,因此不存在降效问题。
(2)增加工作面施工支洞开挖费用。该项费用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是赶工所必需的措施,且得到监理的批准。费用标准应该按照变更合同价的调整原则进行确定。
(3)赶工增加人员进退场费用。该项费用不合理,在工程造价的组成中并没有此项费用,应该包含在其他费用中。
(4)赶工增加人员保险费用。该项费用合理,为赶工增加的人员在原合同价中没有计列保险费用。该项费用为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
(5)赶工造成施工人员加班工资。该项费用合理,赶工除增加施工资源外,加班也是重要的途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但必须有相应的资料支撑。
(6)赶工导致材料增加费用。该项费用不合理,施工方案没有变化,只是简单资源增加(增加工作面),材料费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
(7)赶工增加机械设备进退场费用。该项费用不合理,机械设备进退场费用已包含在机械使用费中。
(8)赶工造成财务费用增加。该项费用不合理。财务费用已包含在间接费中进入工程单价,赶工不会造成财务费用的增加。
3.(1)增加工作面施工支洞开挖费用审核。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进行计算,工程单价应按照变更合同价的调整原则进行确定,即原来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赶工增加人员保险费用审核。该项费用审核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确定的增加人数,二是现场工作的时间。
(3)赶工造成施工人员加班工资。该项费用审核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加班的费用标准和人数,二是赶工的时长。承包人提出的赶工时长为115d有误,截至次年元月10日按计划工期拖延工期30天,其中有发包人原因延误10d,所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为20d,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因此,赶工时长应为95d,加班费用只能按95d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