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魏某于2007年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排版工作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书是真实的,与魏某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魏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而且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作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魏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魏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07年5月4日,印刷厂通知魏某解除合同,限5月10日前离开工厂。魏某认为印刷厂与
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如果我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我会赞同此印刷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不支持魏某的仲裁申诉。原因如下:
由题中“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可知魏某违反了下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以,魏某的申诉不成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以下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中魏某的行为被证明符合前述条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能够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三点惯例:①注意掌控从劳动者违纪行为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②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的意见。③劳动者违纪或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