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1月,周某、吴某、郑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业务。经周某、吴某、郑某、王某一致同意,订立合伙协议,作如下约定:
(1)合伙人出质其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
(2)周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周某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医疗器械销售业务。
2023年3月,甲企业为周转资金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借款期限3个月。
2023年5月,周某与朋友陈某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得知后,要求周某退伙。周某退伙,转而由王某执行合伙事务。
2023年6月,乙银行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甲企业无力清偿。乙银行要求周某承担清偿责任,周某以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第(1)项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第(2)项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周某拒绝偿还借款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合伙协议第(1)项中,约定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不符合规定。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题述情形下,周某为普通合伙人,其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医疗器械销售业务的约定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与普通合伙人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周某拒绝偿还借款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题述情形下,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时,周某为普通合伙人,在退伙后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