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6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自乙公司处购入10辆小汽车,价款200万元。甲公司收货后3个月内付款。为担保价款的实现,甲公司以自有厂房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双方6月5日订立抵押合同,约定抵押合同6月10日生效。抵押合同生效次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
甲公司于6月20日上门提货,并于6月22日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7月20日,甲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同日,甲公司将厂房交付丙公司使用。
9月20日,甲公司并未依约付款。乙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因带租约出售厂房导致无人应买,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遭到丙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对厂房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何时取得小汽车所有权?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厂房的抵押权于2023年6月1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题述情形下,甲公司于6月11日为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乙公司抵押权于6月11日设立。
(2)甲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取得小汽车所有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交付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于6月20日上门提货,6月20日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3)丙公司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抵押权已登记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题述情形下,因租赁合同的存在导致厂房无人应买,乙公司有权主张租赁终止,丙公司拒绝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