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商参与了某施工项目的施工投标,在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因此,该承包商采取了以下做法:
做法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
做法二:经造价工程师的初步测算,拟投标报价9000万元。该施工企业投标时为了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具体数据见表2-1。
(来学网)
调整后,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做法三: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书面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并详细说明了需调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及相应总价。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问题:
1.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2.做法一中,承包商运用了哪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
3.做法二中,承包商运用了哪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不平衡报价后,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终值比原报价增加多少万元?(假定工程进度均衡进行,以预计的竣工时间为终点,月利率按1%计)
4.做法三中,承包商运用了哪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得当?说明理由。
(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正确答案:
问题1:
应包括:
1.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情况、技术装备情况、财务状况等;
3.投标人目前的状况:投标资格是否被取消、账户是否被冻结等;
4.近三年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问题2:
做法一:该承包商运用了多方案报价法,该方法运用不当。
理由: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问题3:
该承包商运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承包商将属于前期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单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工程的单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10%以内,属于合理范围,故运用妥当。
以竣工时点进行折现如下:
F=A1×(F/A,1%,6)×(F/P,1%,18)+A2×(F/A,1%,12)×(F/P,1%,6)+A3×(F/A,1%,6)
调整前:A1=1100/6=183.33万元;A2=4560/12=380.00万元;A3=3340/6=556.67万元,则
F=183.33×(F/A,1%,6)×1.01^18+380×(F/A,1%,12)×1.01^6+556.67×(F/A,1%,6)=9889.56万元
调整后:A1=1200/6=200.00万元;A2=4800/12=400.00万元;A3=3000/6=500.00万元,则
F=200×(F/A,1%,6)×1.01^18+400×(F/A,1%,12)×1.01^6+500×(F/A,1%,6)=9932.84万元
故调价前:9889.56万元;调价后:9932.84万元,
故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后,增加额=9932.84-9889.56=43.28万元
问题4:
(1)该承包商运用了突然降价法。
(2)该方法运用得当。
理: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感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3)“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不妥。
理: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即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