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复议
2017年05月05日 来源:合肥良学教育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高频考点——税款征收措施、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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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
应税未税+有根据认为可能逃税 |
不缴 |
强制执行+责令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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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
方式 |
保证、抵押、质押 |
情形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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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
保全 |
前提 |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担保 |
不适用: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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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执行 |
必须符合条件,提前处理需要拍卖、变卖的,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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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
符合法定情形,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强制执行 |
前提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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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出境 |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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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行为 |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税款征收方式 |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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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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