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应纳税额发票

2017年05月05日 来源:合肥良学教育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高频考点——发票的管理、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知识点、发票的管理


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专业发票

国有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业
【说明】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目前已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考试考到发票种类的专业发票时要选

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确定
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样式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

其他发票的印制
发票监制章的制作

领购

提供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发簿

“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代开

凭购销合同、经办人身份证,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异地领购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开具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得虚开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为虚开)

绝对禁止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6)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相对禁止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情形

【记忆提示】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注意】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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